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路东方金盛423号。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肖 明
审判员 李 静 蓉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