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主要负责人:蔡植合,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新疆华隆世佳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12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公司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我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该法律规定,虽然涉案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该管辖协议为无效约定。综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院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惠   君 审  判  员   武   一   飞 审  判  员    帕提古丽马合木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李   金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