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3执3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众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与被执行人西安众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3民初8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众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众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赴被执行人登记地查询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商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58975元及利息,未受偿589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综上所述,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3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