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85民催19号
申请人:安徽元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865055875。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魏长勤,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人安徽元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杭州临安南洋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夏邑县富强木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临安市信用联社玲珑信用社、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40200051/2316290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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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舒人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