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敏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民终1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敏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村汉溪路108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577920。
法定代表人:林松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贵,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尤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柱,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广东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瑶,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4-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8016G。
法定代表人:胡文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敏力工程有限公司、黄柱、***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粤082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故***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雇佣活动是否属于案涉分包工程范围之内、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雇主和雇员对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大小,均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经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0)粤082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敏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9.8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9.86元、上诉人黄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9.86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赖尚平
审 判 员  吴春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森凤
书 记 员  占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