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5民初455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塘边新街14号1栋3-5层。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华景路1号南方通信大厦24-2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标,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称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南方通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7月原告入职广东广信通信服务有限公司,职务为装维工程师。2010年6月,广信公司将装维业务转移给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原告的劳动关系转移至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11月起,两被告无故克扣原告绩效工资数额,不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原告入职至今,被告从未批准原告休探亲假,也未支付探亲假补偿金。2021年9月,两被告以业务萎缩、公司经营不善为由将原告从集客项目部调至项目管理部,并安排原告处于待工状态。两被告通过克扣工资及不安排原告工作内容的方式逼迫原告辞职。原告被迫离职时,被告一直未让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将电工上岗证、登高上岗证、个人档案等退还原告。原告不服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21]2916-2号仲裁裁决书,故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向原告开具被迫离职的离职证明;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与已裁决事项不同,金额部分有差异,且计算依据不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绩效工资4532.3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53405元;3、支付未休探亲假期补偿金5113.5元;4、开具离职证明。二、原告主动提出离职,要求双倍补偿金于法无据。截至原告提起仲裁时,我司与原告并未解除劳动合同,也从未向原告表达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原告在***审中当庭通知我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记入庭审笔录。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安排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我司暂时调整其岗位并无不妥。四、绩效工资调整系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行为,不构成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11月起,我司整体经营情况欠佳,绩效调整并非针对某一人或某一岗位,经营目标未达成,工资下降的后果由公司全体人员共同承担。五、原告主动提出离职,但是拒绝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原告配合我司办理离职,完成物品、工作交接,我司也会退还原告的登高架设作业证、高压电工作业证、低压电作业证等,并依法配合原告处理其个人档案。六、原告不符合探亲假适用条件。原告配偶居住地为揭阳,能够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不符合探亲假的条件。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通信公司辩称:一、原告系一分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二、我司与原告并无劳动关系,并非适格被告。仲裁中我司并非共同被申请人,未参与劳动仲裁。三、一分公司具备独立参加诉讼活动,承担责任的资格与能力。四、我司与原告已就相同事由经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两份裁决书均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2015年6月1日与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职三级维护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750元+绩效工资3550元+年功津贴252元+生活补贴300元。
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1、支付绩效工资4532.3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153405元;3、支付未休探亲假期补偿金5113.5元;4、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穗海劳人仲案非终字[2021]29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21年12月3日,原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南方通信公司1、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7579.8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2571.32元;3、补回2020-2021年未休探亲假(夫妻、父母)补偿金5261.08元(当庭明确时间段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4、退还原告电工上岗证、登高证、个人档案等(当庭明确为要求南方通信一分公司退还原告电工上岗证、登高证、个人档案、安全员证、高压电工证,庭审中撤回关于退还个人档案的请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1]117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指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而就单方解除方式来说,解除的通知形式则不限于书面形式,亦可为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其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为解除。原告是南方通信一分公司的员工,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当庭向南方通信一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当庭知悉,故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1月11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南方通信一分公司应当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出具。原告要求两被告出具被迫离职的离职证明,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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