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意博高科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意博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72民初3899号
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陈屋工业区兴四路**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45547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峰,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浙江意博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1014303156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意博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全部由原告东莞市富茂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