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2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冉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经本院电话通知,已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昌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贺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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