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29号
原告:***,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冉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经本院电话通知,已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汇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昌顺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贺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