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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1260号之二
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高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严亮亮
书  记  员   高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