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清申181号
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17号302、303房。
法定代表人:孙斌。
被申请人:广州市郊木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长堤上涌直街36号101房之一。
2021年7月6日,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市郊木材公司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市郊木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明,广州市郊木材公司成立于1986年2月1日,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长堤上涌直街36号101房之一;注册资本63.6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
2012年1月13日,白云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资产调拨的通知》,将原广州市郊木材公司的天河区车陂村码头调拨给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广州市郊木材公司的管理权(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移交给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4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同意由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广州市郊木材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广州市郊木材公司已于2019年8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广州市郊木材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但根据上述《通知》、《移交协议》和广州市白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实际成为广州市郊木材公司的主管部门,其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市郊木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广州市郊木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苏喜平
审判员 赖鹏有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超彬
陈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