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鑫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鑫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4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南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名称为工程合同,而非加工、定做、修理合同。2、合同主体是具有一定施工资质的企业,且合同内容为材料安装施工及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只能由工程地所在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对工程进行营造和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两方面。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射线防护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程名称为:X光机房防护工程及办证服务;合同价款为20万元;工期为合同签订后次日起20天内施工完毕。该工程为X光机房正常运作的特定需求而进行的定作活动,合同价款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低且工期时间短,尚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原审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射线防护工程合同书》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成,可向乙方(即广州鑫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广州鑫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西南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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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叶建伟
审判员  马健中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奕坚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