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1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厂镇六合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607号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
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邮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