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607号
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大场镇六合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廊坊精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