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30民初127号
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藏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代理人:***,男,藏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泰禾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3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禾四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禾四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壤塘县壤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