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30民初1625号
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力元科技综合楼第**整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1982264853
法定代表人潘朋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弘,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二塘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乐县二塘镇工业园区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7658264883
法定代表人唐宇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乐县二塘工业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景胜
审 判 员 韦桂红
审 判 员 陈桂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钟 菊
书 记 员 黄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