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62号力元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潘朋坤。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山南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闭江锋。
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273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全国总对总及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有房屋,但该房屋尚未符合使用条件,且已全部作在建工程抵押,存在拍卖后无剩余价值的风险,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27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崇涛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元艺
书 记 员  卢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