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14451号
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2号力元科技综合楼第二十二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潘朋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尚河,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思,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四楼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亦鸣,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9月21日
开庭时间:2020年10月26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思到庭。
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包亦鸣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4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
事实认定
广西电力工业房屋建设监理中心(监理单位)与被告(建设单位、业主)于1999年9月6日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主要约定: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名称:南宁市中山路、临江街旧城改造一期工程;2、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实行包干方式计取,每年酬金人民币30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天内付7.5万元,然后每季度付7.5万元(每季度头10天付3万元,最后一月25日前付4.5万元),工期暂定3年,如工期超过3年零60天,本合同有效期顺延,从三年后第61天起,监理公司按本合同向业主继续收取酬金。
另查明,广西力元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日对广西电力工业房屋建设监理中心和广西水利电力建设监理公司进行改组、改制,组建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更名为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请的44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已反映在其财务记账凭证中的应收账款中,被告至今未付款。原告在本案中述称涉案工程于2004年完工。
判决理由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广西电力工业房屋建设监理中心基于涉案《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已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时开始计算。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诉请的44万元于2003年12月31日已反映在其财务记账凭证中的应收账款中,原告亦述称涉案工程于2004年4月完工。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形,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最迟已于2006年届满。综上,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少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