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667011170N。
法定代表人:闭江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力元科技综合楼第**整层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19822648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恒,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2月21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质证、调解。被上诉人广西力元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按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90元(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895元,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市沃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西泛亚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