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鸿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和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3民初12531号
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号3604之一、3605、3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474569。
法定代表人:肖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乔,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6号楼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6516652K。
法定代表人:赖洪友,职务不详。
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晓建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4.2万元及违约金(以24.2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37076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304076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资质委托代理合同》(编号:GD-GZ-2019-01-11),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申报、领取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总金额(不含税)为33.5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
2019年5月9日,原、被告就《资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另行委托原告申报、领取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代理费用为6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又委托原告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加急及推介三位安全员c证人员,代理费用共3.2万元。以上,《资质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代理费用合计42.7万元。
前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收集、整理资料并为被告办理相关资质的申报手续。期间,2019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合同款35万元,后被告分别于5月16日支付合同款10万元、于7月14日支付合同款5万元。
2019年6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出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编号:0344282959。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被告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9〕012611。原告依约代被告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4.2万元,但是被告一直拖延。
2019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付款函》,被告确认原告已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并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欠付的合同款共24.2万元,逾期未付则按所欠款项的双倍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被告承诺发生争议时,由责任方承担律师费和其他合理开支。但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
2020年5月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寄发律师函、催讨合同款,被告收函后不予理会,仍欠付合同款24.2万元未付。为追讨合同款,原告聘请律师并支出律师费25000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资质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遵照履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但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资质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付款函》律师函、快递底单及EMS投递结果查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按《承诺付款函》承诺付款,构成违约。被告除应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24.2万元,根据《承诺付款函》,还应支付等额的违约金。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调整为年利率24%仍然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支出,也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24.2万元给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25000元给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62元,由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