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7499号
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B区21号F2综合楼C座4楼422号之九。
法定代表人:庞土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文,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6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原告佛山市汇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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