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和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5682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西环路1502号荔园新天地6号楼202号,社会统一信用码9144010107651665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社会统一信用码91110000710935003U。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招 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签章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