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三影古韵旅游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282执1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河西南横二路1号一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40336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影古韵旅游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住南雄市珠玑古巷客服中心二层、三层右侧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40336102。
法定代表人:余烨。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广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影古韵旅游投资(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2809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150000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7.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366元,以上款项暂计3200693.25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