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26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815184),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件路北焦庄村村委会东160米。
法定代表人:刘悦,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组织机构代码:80116745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北苑三区61号楼-1至3层01一层132。
法定代表人:廉海全。
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给付设备款19 000元、违约金1918.74元、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设备款19 000元、违约金1918.74元、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奥威京城洗衣中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