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3906号 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206-6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件路北焦庄村村委会东16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恒远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