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2360号
原告: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2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湄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