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民终5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2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GXN2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3)粤2072民初3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正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正公司不需向***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0元;二、中正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挂证费2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公司预交),***公司负担1元,***负担4元并直接向中正公司支付。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正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6日挂证费2600元有误,判令中正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工资差额55000元。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是挂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为中正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到项目现场指导施工,工程质量审核需***签字,协议书上的挂证、不是劳动关系是有别于其他职员的劳动合同范本。微信聊天记录是***与***的个人行为,聊天比较随意,且提供的是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不能采信,要求***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二、假设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工资调整期为约定的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由5000元调至3000元,不认可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由5000元调低至3000元,更不认可据微信聊天记录来认定工资调整事项,***在微信中提出过异议,只不过是***隐藏内容没有提供,而***的手机已坏无法提供。***在微信聊天中交待***处理经济纠纷。中正公司为何在一年多时间没有签订变更工资协议?显然是有异议才没签。如协议无效,则按工资标准5000元补付未付部分55000元。***对协议中***的签名有异议,需公司提供多份其在公司工资资料签名经专家予以鉴定,故不认可工资由5000元变更为3000元。三、对认定2021年1月1日至26日挂证费2600元有异议,不应按天折算,***不需考勤,应按工资标准月5000元计算。***不清楚***与中正公司之间仅仅为挂靠关系。2020年5、6月、2021年12月及2022年1月工资未付,2020年9月只付了2000元,***都完全不知情,可见疾病导致***记忆力下降,经济能周转,忘记跟踪工资发放。中正公司拖欠工资,是过错方,***不应负担案件受理费。 中正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实行坐班工作制,无需考勤,只需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中正公司,中正公司每月支付3000元挂靠费用给***。此外,***无须接受中正公司的任何考勤、考核和管理,亦从未为中正公司的经营业务提供过相关实质性劳动。可见,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属于空挂资质的合作关系。中正公司按协议书的约定,每月按时向***支付足额的挂靠费用,从银行转账记录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看,中正公司并不欠付挂证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对性审查规则,本院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中正公司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看,可见中正公司向***支付的款项明确为挂证费而非劳动报酬,***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不需要到中正公司打卡上班,且其个人健康、安全问题与中正公司无关,***没有提出异议。可见,中正公司与***之间的关系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身管理特征,而更符合***在中正公司挂证以获取报酬的特征。***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中正公司与***在2021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将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中正公司,并为中正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条款,但协议书并未约定任何与劳动合同关系相关的条款,且协议书第九条明确约定双方确认不成立劳动关系,***无须承担劳动关系中的义务。而***亦在该协议书签名且未载明对上述条款提出异议。因此,中正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亦从另一方面证明双方就***将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到中正公司并获取挂靠费的挂靠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对***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中正公司向***支付挂证费的标准及是否需要向***支付挂证费差额?经查,中正公司与***均对中正公司在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按5000元/月的标准向***支付挂证费的事实无异议。对于***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挂证费。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在2020年5月曾向***提出将挂证费调整为3000元/月,***于2020年5月25日在微信中回复***:“老板,接着续照你的,时间从届满日开始…把合同你弄一下发我微信,降太多了能加点最好”,可见***对挂证费调整为3000元/月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由于双方在2020年5月协商挂证费问题,故中正公司无须支付该月的挂证费给***。双方在2020年6月经协商一致后,中正公司此后从2020年6月起按3000元/月的标准向***支付挂证费后,***从未提出过异议,可见***事实上接受了挂证费由5000元/月调整为3000元/月的事实。因此,认定***在2020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挂证费应按3000元/月计算。对于2021年10月至***去世前的挂证费,因协议书已明确约定按3000元/月计算,故中正公司须按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2021年11月至其去世前的挂证费。中正公司从2020年7月(包括2020年7月20日支付了2020年6月的挂证费)开始每月按照3000元标准支付挂证费给***,***从来没有对3000元/月的标准提出异议,从来也证明了协议书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中正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已足额向***账户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挂证费。在故其仍需向***支付***在2021年1月1日至26日期间的挂证费2600元(3000元/月÷30日×26日)。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当事人未上诉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作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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