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224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好义镇积良管理区店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33478400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源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规划区内纬十六路南面、沿江西路西边泰和水岸公馆D栋商铺34层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2Y5MQXP。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源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4元、财产保全费3273.79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