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6民初6777号
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二期A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7241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苗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海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相平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