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与***,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22757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和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
原告**与被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建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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