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1350号 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杨林社区二期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337241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佰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