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安昌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昌科技有限公司、中原电气谷(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执2408号
申请执行人:**安昌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2679483757N,住所地**市仓库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申宝安。
被执行人:中原电气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6897235315,住所地**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创业园创业服务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史少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原电气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003执2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武照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