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554号
原告:***翔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宝都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原告***翔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翔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翔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翔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