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品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8744号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文路1号华富洋大厦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TG78J。
法定代表人:陆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秋,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品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16号之三国际金融中心23层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Q6QX54。
法定代表人:何芮。
被告: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景北道28号富沙湾花园3幢11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95207883。
法定代表人:欧阳任贤。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联松塔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品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冠公司)、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联松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联松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立即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394838.55元;2.判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立即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装修款39483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算之日止);3.判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向立即世联松塔公司支付违约金192308元及未支付违约金的逾期利息(以19230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从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世联松塔公司无需向品冠公司、佰盛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将中山阳光半岛4#项目的硬装及软装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世联松塔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和《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将位于中山市××镇××路××号中山××#项目的工程设计及装修服务全部发包给世联松塔公司,具体为78套房源的工程装修。合同确认世联松塔公司已于2017年8月21日对2套样板间进场装修。合同中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以订单形式向世联松塔公司下单,世联松塔公司完成相应工程,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对应工程款,工程款分六笔进行支付,每笔支付的条件和比例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未能按时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工程款,则每逾期一日,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世联松塔公司承担违约金,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任意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则世联松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若违约方未在乙方发出的违约金支付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约金的支付,则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将以连带方式承担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责任。后三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对原《装修工程合同》中A户型的装修造价进行了调整,其它户型装修造价保持不变。《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整,品冠公司、佰盛公司需将78套以上房屋的物资交由世联松塔公司采购,若未能达到该套数,则世联松塔公司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合同还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在每批订单下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每笔订单货款总额的80%,剩余的20%应该在每笔软装家私家电安装验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货款,每逾期一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当次订货款总金额万分之5)(逾期天数)的标准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将该项目中的硬装与软装工程全部发包给世联松塔公司。签订合同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分别向世联松塔公司下样板房2套、第一批26套、第二批18套、第三批5套、第四批12套装修工程订单。2017年9月15日品冠公司对样板房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第一批装修工程订单,工程造价1552697.15元,2018年11月29日品冠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第二批装修工程订单,工程造价1084708.25元,2018年11月29日品冠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第三批装修工程订单,工程造价303679.4元,2018年11月29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第四批装修工程订单,工程造价706731.1元,2018年12月20日品冠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世联松塔公司与品冠公司就硬装装修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为3938513.55元。至2019年9月18日样板房硬装装修工程已到2年保修期,按合同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支付100%工程款,但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未支付共占工程款5%的第一、二年保修金;至2019年11月28日第一至三批工程已到1年保修期,按合同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支付占工程款3%的第一年保修金。上述保修金世联松塔公司与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工程保修金结算审批表》确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当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合计95014.23元。至2019年12月19日第四批工程已到1年保修期,按合同约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支付占工程款3%的第一年保修金,世联松塔公司与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工程保修金结算审批表》确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当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合计22761.93元。两份《工程保修金结算审批表》已送达品冠公司、佰盛公司。2020年3月23日,世联松塔公司向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发出《催款函》,催促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样板房、第一至四批工程第一年保修金,即支付样板房、第一至四批工程款至98%,合计1359822.28元。2017年12月25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10日、2018年9月10日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分四批向世联松塔公司发出对应硬装房源共1331760元购销款的订单,每批价款金额分别为585735元、391775元、106600元、247650元。世联松塔公司与品冠公司就软装装修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为1285435元。2019年1月7日世联松塔公司与品冠公司、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硬装装修工程进行汇总验收及工程移交,三方确认全部硬装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世联松塔公司与品冠公司对硬装、软装装修工程汇总结算,最终工程结算总额为5223948.55,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付3067209元(含履约保证金10万元),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结算应付2156739.55元。截至目前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仍有294838.55元工程款未支付,因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违约,世联松塔公司无需退还履约保证金,故已付金额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最终尚欠394838.55元的总工程款。现世联松塔公司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递交了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该工程硬装装修于2020年12月19日已满两年保修期,软装装修于2018年11月10日全部验收完成,但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仍未全部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为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下单工程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装修房屋套数,世联松塔公司有权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对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综上,为维护世联松塔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世联松塔公司称,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将位于中山市××镇××路××号中山××#项目的硬装、软装两项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发包给世联松塔公司,三方分别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依约支付了软装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并另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合计4829110元,世联松塔公司亦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已交付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但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至今未清偿全部工程款,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且软装的下单工程量未达合同约定的数量,故世联松塔公司未向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世联松塔公司催款无果,遂于2021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并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据世联松塔公司提交的《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显示,品冠公司(甲方)与世联松塔公司(乙方)及佰盛公司(丙方)分别签订《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各1份,具体如下:1.《装修工程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中山阳光半岛4#、项目地址为中山市××镇××路××号、工程内容及委托方式为甲方委托乙方实行包工包料形式的组织施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不低于78套房源以供乙方进行工程装修;甲乙丙三方同意由甲乙双方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并均认可以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结果为最终的结果,丙方不再提出任何异议;甲、丙方按照相关约定向乙方下单采购、确认订单、完成验收并支付货款工作;工期为6个月,竣工交付时间不迟于2018年5月30日;工程款总价为5569480元;经甲、乙、丙三方签订该合同后,每一次以订单的形式向乙方下单采购,工程款项的具体付款时间为:第一笔款于甲、丙方下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造价30%的预付款、第二笔款于隐蔽工程完工质检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第三笔款于工程进度达到90%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25%、第四笔款于工程项目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10%、第五笔款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保修款)、第六笔款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2%(保修款);甲方需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承担违约金;如甲、丙方中任意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用作补偿乙方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违约方需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金支付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约金的支付,逾期甲、丙方将按照违约金总金额×1‰×天数支付逾期违约;甲方及丙方对于违约赔偿责任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三方对A户型的造价予以调高,其他户型造价不变。3.《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中山阳光半岛4#;项目地址为中山市××镇××路××号;采购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家私、家电、床上用品等软装采购;甲、丙方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为采购物资供应方,负责整合下游供应商资源,为甲、丙方提供软装家电配置服务;乙方负责整合供应商资源,并向甲、丙方提供产品设计、销售、配送等一系列销售及售后协调服务;甲、丙方按照相关约定向乙方确认订单、支付货款并完成验收工作;合同约定总价为2081720元;甲、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作为本合同履约执行的基础,以便于乙方前期提供及时有效的资源和服务成本;如甲、丙方最低采购数量未达到78套以上,乙方有权视甲、丙方违约情形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作补偿乙方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甲、丙方;本协议终止且完全履行义务后,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或作为最后一笔货款抵扣,差额无息退还给甲方;甲、丙方应当在每笔订单下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该笔订单货款总额的80%,剩余20%尾款在该笔软装家私家电安装验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家私产品的质保期1年,家电、床品产品以产品包装规定的质保期为准,起算日为甲方验收通过之日;甲、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货款,每逾期一日的,则甲、丙方按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当次订货总金额万分之5)(逾期天数)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合同还分别约定了其他事项。品冠公司与世联松塔公司及佰盛公司分别在合同尾部甲方、乙方、丙方处加盖公章。
世联松塔公司主张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实际向其下单4批次共61套房的硬装、软装工程,另有2套样板间的硬装、软装工程,世联松塔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其中硬装工程于2018年12月20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世联松塔公司与佰盛公司及案外人中山市天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半岛分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就前述63套房的硬装、软装工程一并办理竣工验收及交接手续。世联松塔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移交书、工程接方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世联松塔公司另主张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减了部分工程项目,硬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938513.55元,软装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285435元,工程结算总额为5223948.55元,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5171948.555元相比,增加项目7万元,减少项目18000元。世联松塔公司提交了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单予以佐证。前述表格中均有加盖佰盛公司、世联松塔公司印章。
诉讼过程中,世联松塔公司自认:1.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付工程款4829110元,扣减后,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该款项未抵扣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2.世联松塔公司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为前期购买材料投入的费用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世联松塔公司同时自认除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期购买材料投入的费用等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世联松塔公司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世联松塔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指定的工程项目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以及各方对案涉工程已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确定了工程结算总额为5223948.55元,世联松塔公司自认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付工程款4829110元(未含履约保证金10万元),扣减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未付,有世联松塔公司提交的《装修工程合同》、《装修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及《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移交书、工程接方单、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未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定。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有失诚信,构成违约,世联松塔公司据此诉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94838.5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院分析如下:1.世联松塔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违约金的依据为前期购买材料投入的费用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世联松塔公司同时自认除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期购买材料投入的费用等损失。2.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必然造成世联松塔公司未收款项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世联松塔公司诉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以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3.案涉硬装、软装工程已进行了最终结算,各方进行最终结算时,世联松塔公司已清楚知悉品冠公司、佰盛公司不会再下单硬装工程或采购软装工程项目,但据世联松塔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世联松塔公司在与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对账结算过程中,从未就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的下单量及采购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数量而提出异议,或在结算过程中就此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没收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提高每套房的造价以弥补损失等。4.各方在《装修工程合同》中约定世联松塔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用作补偿世联松塔公司前期投入的相关费用,但世联松塔公司既未要求解除合同,又未就其因投入前期费用造成的损失举证,且双方已履行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并进行了最终结算,同时,该条款还约定“违约方需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金支付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违约金的支付,逾期甲、丙方将按照违约金总金额×1‰×天数支付逾期违约金”,但世联松塔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就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违约行为向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发出违约金支付要求,故世联松塔公司在未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按100万元违约金的标准核算支付部分违约金即192308元并迳行要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逾期利息,均缺乏依据。5.各方在《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约保证金10万元作为合同履约执行的基础,以便于世联松塔公司前期提供及时有效的资源和服务成本,与硬装工程情况相同,各方已履行《家私家电床品购销合同》的大部分义务并进行了最终结算,履约保证金作为“世联松塔公司前期提供及时有效的资源和服务成本”的合同履约执行基础的作用已基本完成,品冠公司、佰盛公司虽然欠付工程款,但世联松塔公司已通过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权利,且世联松塔公司关于主张品冠公司、佰盛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已得到本院支持,而各方在该合同中另约定了“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或作为最后一笔货款抵扣,差额无息退还给甲方”,故世联松塔公司诉求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归其所有,亦缺乏依据。6.在世联松塔公司未就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进行举证、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已达到前述主张的标准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等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调整违约责任为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83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世联松塔公司诉求的违约责任超出前述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品冠公司、佰盛公司应向世联松塔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394838.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83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品冠公司、佰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一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品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94838.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83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1.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96元,合计17847.42元(已由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49.42元,由被告中山市品冠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98元并直接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俏芬
人民陪审员  连丽霞
人民陪审员  曾凌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阮美程
杨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