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8民初9155号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文路1号华富洋大厦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陆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道村、塘边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区志豪。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794318.1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的违约金283205.454元(按794318.18元的30%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签订《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批量装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汇诚名园2套样板房提供设计、装修,合计总造价为353000元。《补充协议》增加原告制作、安装汇诚名园项目入户门及门锁、成品烟道及配套止回阀的产品,约定总价591018.18元。2018年10月11日,被告在《竣工验收证书》中盖章确认汇诚名园及四层公区装修工程验收结果为合格。2018年12月27日起,被告陆续签署《货物签收单》《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进度核定单》等确认《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已经完成。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样板房装修及制作、安装汇诚名园项目入户门及门锁、成品烟道及配套止回阀的产品,被告仅支付149700元,剩余794318.18元装修款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8年5月3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批量装修合作协议》及附件,约定: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汇诚名园项目中为甲方提供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服务以及为建筑物使用权受让人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服务;项目名称汇诚名园,地址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大道东;为推进本项目的房源销售进度,甲方确定2套毛坯房作为样板房委托乙方进行装修,其中硬装造价为134000元,软装造价为219000元,合计样板房总造价为353000元;软装以本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的清单为准进行采购;硬装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笔款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正式进场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硬装部分工程总价的30%,合计为40200元;第二笔款在样板房硬装装修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硬装部分工程总价的65%,合计为87100元;第三笔款在样板房硬装装修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己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该笔订单工程总价的5%(简称“保修款”)合计为6700元,质保期为2年;软装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笔款在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确定软装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装部分工程总价的50%,合计为109500元;第二笔款在软装清单内的所有产品到货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装部分工程总价剩余的50%,合计为109500元;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服务工作,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则甲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乙方的损失部分予以赔付并向乙方赔付100万违约金;如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无法正常开展营销工作,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装修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违约金;等内容。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批量装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在主合同约定合作内容及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乙方制作、安装汇诚名园项目入户门及门锁、成品烟道及配套止回阀的产品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合同期内,乙方负责制作并安装甲方位于新塘镇汇诚名园项目入户门和成品烟道的工程,合计支付产品费用共计591018.18元,此价格包材料、包人工、包安装、包安全施工、包工期;乙方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请产品进度款;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请款申请表,资料齐全后甲方需在15个日历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后的7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备料款费用,共计118203.64元;月进度款为工程款支付按施工现场每月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自乙方向甲方报审完整的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资料齐全后甲方需在15个日历日内审核完毕,经双方确认核对无争议后,工程款于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7个日历日支付;质保金为在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竣工总结算价款的3%(如有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的,则须扣除该部分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5个日历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竣工总结算价款的2%(如有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的,则须扣除该部分费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日历日内转账,若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由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向乙方交纳违约金,若乙方资料不完整拖延审核时间造成延误付款的,与甲方无关;质保期为2年,质量保证期自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应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每笔工程款,若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由甲方按合同总价的l%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停工,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除了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工程款外额外支付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等内容。
2018年10月4日,被告在《汇诚名园项目硬软装交接表》签章确认:1、项目硬装装修内容完成;2、项目软装采买、摆场完成;3、项目硬装、软装达到交付条件,验收结果为已交付给现场销售代理部门。
2018年10月11日,被告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四层公区装修工程验收结果合格。
2019年1月15日,被告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章确认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批量装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被告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30日在《货物签收单》《汇诚名园1#、2#楼入户门钥匙移交单》上签章确认收到1#、2#楼的罗汉松入户门、门锁及钥匙。
2018年11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54411元。
2020月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装修款。
庭审期间,原告陈述:1、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竣工验收,原告已将全部货物交接给被告签收,也将该部分货物安装完工并将钥匙交给被告;2、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794318.18元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总价944018.18元(系固定总价),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49700元;被告同一笔向原告支付了654411元,包括了本案与另案的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汇诚名园项目样板房及批量装修合作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已查明事实可知,原告已按上述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装修款,现原告主张被告仍应支付装修款794318.18元(944018.18元-1497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依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请求被告按未付装修款的30%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违约金为238295.45元(794318.18元×30%)。原告请求过高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794318.18元;
二、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238295.4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9元,由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元,由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047元(该受理费7047元由被告广州市全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