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728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文路1号华富洋大厦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TG7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1号恒富得名苑8幢104**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J5B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富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锦盛路3号盈安楼首层03**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R5B6B。 法定代表人:***。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富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54330.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728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恒富祥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54330.0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