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372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文路1号华富洋大厦3层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TG7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1号恒富得名苑8幢104**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J5B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锦盛路3号盈安楼首层03**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R5B6B。 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联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富公司)、中山市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被告翔富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翔富公司、恒**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联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475963.99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7540.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31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558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196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558.2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恒**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样板间装修工程款7104.01元及违约金(以7104.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700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世联公司与被告恒**公司签订样板房装修合同,恒**公司向世联公司下中山*****名苑B3B5样板房装修工程订单,工程合同总价249166.22元。世联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后,恒**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总额为251286.91元,其中变更增加项目2120.69元。 2019年10月23日,世联公司与翔富公司签订了中山市××项目装修合同,约定翔富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世联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由世联公司承包翔富公司位于中山市××镇××路××号××花园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具体为1#、2#及5#楼,合计73套房产的工程装修服务。约定付款方式为:第一笔款,在每批次下单后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30%的预付款;第二笔款,该批次的防水隐蔽工程完工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第三笔款,该批次工程进度达到90%后的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第四笔款,该批次的工程竣工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后,且世联公司完成所有已通知缺陷整改后的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8%;第五笔款,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两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世联公司完成所有已通知缺陷整改工作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2%;在工程装修期间,增加部分的款项,翔富公司应在相应阶段的第四笔款应支付时间内一并向世联公司支付。另合同约定工程款每逾期一日,翔富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逾期天数的标准向世联公司支付违约金,争议管辖法院等。后世联公司与翔富公司又签订了补充说明,双方将第四笔款的支付比例调整为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5%,并将第五笔款项的支付改为: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一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世联公司完成所有已通知缺陷整改工作经翔富公司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两年保修期满,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2%。 另,世联公司与恒**公司签订了付款约定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恒**公司承诺如翔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恒**公司应向世联公司全额支付未按期支付的款项,恒**公司未按约定承担付款义务,向世联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及世联公司有权继续就损失向恒**公司追偿。 2019年10月9日,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下第一批共45套装修工程订单,工程合同总价3584674.74元。2020年1月13日,翔富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次日工程结算总额为3599525.74元,其中变更增加项目14851元;2019年11月12日,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下第二批共6套装修工程订单,工程合同总价443892.13元。2020年1月13日,翔富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次日工程结算总额为443892.13元;2020年7月1日,翔富公司向世联公司下第三批共11套装修工程订单,工程合同总价918608.95元。2020年9月24日,翔富公司对该批工程进行验收,均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总额为924644.55元,其中变更增加项目6035.6元。 至2019年12月11日,恒**公司委托的样板房装修工程已到两年质保期,按合同约定恒**公司应完成全部工程款的支付,但此时恒**公司仅支付244182.9元,仍欠7104.01元未付,故世联公司向恒**公司发出付款申请函,请恒**公司安排付款。至2020年11月6日,恒**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世联公司发出催款函再次催款,但恒**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另,翔富公司第一批共45套装修工程,至2021年1月13日已到一年质保期,翔富公司应支付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即107540.24元;第二批共6套装修工程,至2021年1月13日,已到一年质保期,翔富公司应支付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即13316.76元;第三批共11套装修工程,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翔富公司应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即275582.69元,以及翔富公司应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第四笔进度款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5%即45930.45和增加项目6035.6元。但至今,翔富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世联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两被告违约行为对世联公司造成损失,两被告应予赔偿。综上,为维护原告世联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原告世联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工程结算单;2.户型补充说明函;3.工程签证单(编号:SL-ZH-NLHFX-005);4.中山市××项目装修合同;5.补充说明;6.付款约定协议;7.中山*****名苑-装修工程订单(第一批);8.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9.附件6竣工验收核检表;10.附件7:竣工验收证书;11.工程结算单;12.附件10工程项目变更单(格式);13.中山*****名苑-装修工程订单(第二批);14.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15.附件6竣工验收核检表;16.附件7:竣工验收证书;17.工程结算单;18.中山*****名苑-装修工程订单(第三批);19.附件5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20.附件6竣工验收核检表;21.附件7:竣工验收证书;22.*****名苑装修工程结算表2020年9月;23.工程结算单;24.工程签证单(编号:SL-ZH-NLHFX-001);25.工程签证单(编号:SL-ZH-NLHFX-002);26.工程签证单(编号:SL-ZH-NLHFX-003);27.付款申请函;28.付款申请函客户回执;29.催款函;30.发票及发票签收回执;31.说明函(恒**公司出具);32.说明函(翔富公司出具);33.告知函;34.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35.保单、保单包含及发票。 被告翔富公司、恒**公司辩称,1.翔富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第九条第六点约定,甲方指定程信洲作为对接人,乙方指定***作为对接人,关于质量问题,多次在装修群沟通。而签订的补充说明约定,“第五笔款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结束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两年保修期结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2%。”原告诉请的107540.24元装修工程款,是第一批的一年保修质保金金金额,原告诉请的13316.76元装修工程款,是第二批的一年保修质保金金额,原告诉请的27558.27元的装修工程款,是第三批的一年保修质保金金额。但依据补充说明的约定,因原告未能完成缺陷整改工作并经被告翔富公司验收,因此,原告诉求的一年保修质保金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当支付,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2.原告诉请的275582.69元,对于该笔工程款,无异议,但应抵销反诉金额,而且违约金过高,请法院予以调减。3.原告诉请的51966.05元,该笔工程款时第三批的第四笔款项,而补充说明约定的第四笔款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且乙方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后3个工作日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5%”。但原告未能完成缺陷整改工作,因此,原告的该项诉求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当支付,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4.原告诉请的7104.01元,样板房也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尚未处理,按照补充说明的约定,原告该项诉请条件未成就,被告不应当支付,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5.关于律师费20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700元,按照付款约定协议,该协议已经约定逾期违约金,只有逾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原告才有权继续追偿。因此其主张的律师费和诉讼保全保险费,并不是必然由被告承担。 反诉原告翔富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世联公司承担翔富公司所支出的质量保修费用353193.52元。反诉事实和理由:世联公司与翔富公司签订了涉案装修合同,约定世联公司为翔富公司提供位于中山市××项目的装修服务,在提供装饰装修服务期间,翔富公司有按进度付款。但因世联公司在装修完工的恒**名苑部分房源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部分业主的收楼,导致该部分业主投诉,经翔富公司多次联系世联公司积极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但世联公司置之不理。因世联公司的原因,致使翔富公司在其未能返修情况下,为解决部分业主反应的装修问题,翔富公司寻找第三方解决,并产生了相应的返修费用,该费用应当由世联公司承担。为此,为维护翔富公司的合法利益,特提出反诉请求,望予以支持。 被告翔富公司、恒**公司为其辩解及反诉原告翔富公司为其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精装房返修工程施工合同;2.各套返修房屋涉及的工程结算表、工程价汇总结算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工程总价、单位工程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施工现场签证单、质量问题现场图片、返修施工期间的图片;3.证明;4.发票、汇款凭证;5.微信聊天记录;6.告知函、顺丰快递单。 反诉被告世联公司辩称,1.反诉当事人不适格。本案被告为翔富公司、恒**公司,但反诉原告只有翔富公司,主体不适格,应另行提起诉讼。2.案涉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案涉装修工程已经按批次进行竣工验收,所有项目均验收合格,未出现反诉提出的质量问题。3.翔富公司反诉提出的质量问题未经双方确认,不能证明与世联公司施工有关,且提出的保修费用也不合理。翔富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仅有其单方提出以及案外人悦安兴经营部提供的结算材料证明,未有经过世联公司确认质量问题存在的相关材料,实际上双方也未确认过存在质量问题,加之案外人悦安兴经营部与翔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结算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故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是存疑有争议的。而装饰装修工程的一般行业习惯,需要确认责任后才进行修复,否则修复后无法确认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可能存在原建设施工造成、装饰装修施工造成、交付后人为损害造成或业主二次装修造成等多种原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由于翔富公司从未与世联公司确认过反诉提起的质量问题,现无法确认其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与世联公司装修工程相关。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单户型装修的价格为6万元至10万元不等,而翔富公司反诉提起的保修费用高达数万元,保修与装修价格比例严重不合格,翔富公司主张的保修费用过高。 世联公司起诉(本诉)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有其庭审陈述和证据予以证明,翔富公司、恒**公司对于世联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世联公司与翔富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约定,世联公司指定***作为现场对接人,翔富公司指定程信洲作为现场对接人。保修期间,世联公司在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向翔富公司提交修缮或修补的进度安排,并按照翔富公司同意的进度完成修缮或修补(非工程本身质量原因,如人为损坏等因素不在保修范围内)。翔富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翔富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而未付款项总金额的万分之五×逾期天数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世联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全面完成本工程,否则每逾期1个工作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恒**公司与世联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第2款约定,如恒**公司未按前述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承担付款义务,恒**公司需向世联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为“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逾期天数”,若逾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世联公司损失(包括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世联公司有权继续追偿。 又查,世联公司为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20000元及诉讼保全保险费700元。 关于反诉部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恒**名苑装修施工对接事宜”微信群有7人,包括世联公司员工***(本案装修工程指定对接人)、翔富公司员工程信洲(本案装修工程指定对接人)、恒**名苑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其中物业人员向***反映:地库的装修材料未搬离、1栋805卫生间门锁坏了,1栋501卫生间把手刮伤需更换,1-502客厅墙面掉灰,1栋1305卫生间瓷砖掉落,5栋1003房卫生间空鼓,1栋605厨房门口上方瓷砖掉落等,请求世联公司派人处理。***跟进处理了一部分,对于5栋1003房空鼓问题回复是因业主打墙重新批荡造成,不是世联公司问题。物业人员回复:这个是世联精装修房,年前业主来收装修时敲出来空鼓,空鼓是施工班组*****来处理好的。在该微信群,2021年4月8日之后未见***对于装修事宜有回应。物业人员遂就装修相关问题(如1栋1503发现侧卧木地板鼓包,2楼502门口走廊瓷砖烂了)向翔富公司程信洲反映,并要求其催促世联公司处理,避免影响业主收楼。 2021年4月27日,翔富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世联公司**总经理发送告知函,称其于2021年3月29日将告知函原件交予你方工程联系人***,但世联公司并未搬离装修材料,故要求世联公司在7日内将上述材料搬离。世联公司确认收到了该告知函。 2021年7月7日,翔富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世联公司**总经理发送告知函,载明:贵司已装修完工的恒**名苑部分房源存在质量问题(见附表),严重影响了我司客户的收楼进度,鉴于我司已多次联系贵司联络人员***并要求安排工人处理无果,现通知贵司,我司将自行安排工程人员进行处理,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从相应的质保金中扣除,特此告知。世联公司不确认收到该告知函,但翔富公司提交的邮寄记录反映其邮寄方式与2021年4月27日一致,且有人接收,故本院认定世联公司已收到该函件。世联装修问题附表载明了1栋501卫生间把手刮花、1栋805卫生间门锁坏、1栋905诸多问题(微信群已发送)、1栋1503侧卧木地板鼓包等问题。 世联公司未有相关反馈意见。2021年9月1日,翔富公司与案外人中山市南朗镇悦安兴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悦安兴经营部)签订返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悦安兴经营部对恒**名苑小区的装修房源进行返修(主要是空鼓问题),预计造价为314301.96元,实际工程按最终交付返修房源计算。后由悦安兴经营部对于1栋901房、1栋1103房、1栋605房、1栋302房、1栋1603房、1栋1201房、1栋905房、1栋1005房、2栋803房、5栋1003房、1栋404房,1栋1305房进行了返修施工,返修具体工程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落款均为2021年11月15日,返修费用分别为15918.47元、43765.85元、15863.31元、22075.27元、28021.08元、19834.52元、14378.84元、34261.07元、34737.55元、49157.98元、36288.02元、29806.56元,以上金额合计344108.52元。翔富公司提供了上述各套返修房屋相关的工程结算表、工程价汇总结算表、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表、工程总价、单位工程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施工现场签证单、质量问题现场图片、返修施工期间的图片。翔富公司提供了案外人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反映:世联公司在装修完工的恒**名苑中,存在部分房源出现质量问题(如1栋901、1103、605、302、1603、1201、905、1005、404、1305;2栋803;5栋1003),严重影响了该部分业主的收楼,导致该部分业主投诉,且多次投诉要求返修整改,后经联系翔富公司,其已找到悦安兴经营部进行返修,目前已完工。 经查,上述1栋901房、1栋1103房、1栋605房是属于由世联公司装修恒**名苑小区62套户型中第一批的房源,1栋302房、1栋1603房、1栋1201房、1栋905房、1栋1005房、2栋803房、5栋1003房、1栋1305房是上述62套户型中第三批的房源,第二批装修房源中并无需返修房屋,1栋404房并非上述62套户型中的房源,而是由世联公司装修的样板房,该样板房于2019年12月11日质保期届满。 2022年1月11日,翔富公司向悦安兴经营部支付了工程装修款323386.96元,悦安兴经营部也向翔富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税务发票。2022年1月13日,翔富公司向悦安兴经营部支付了工程装修款29806.56元,悦安兴经营部也向翔富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税务发票。以上合计353193.52元。对于世联公司提出的返修费用较高问题,翔富公司解释称,返修不同于毛坯房装修,而是多了一道拆除原不合格墙体、地砖的工序,所以产生的费用可能会较高。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翔富公司与世联公司签订的中山市××项目装修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翔富公司本案主张的475963.99元未付装修款由5个部分组成,分别是:1.第一批共45套装修工程,至2021年1月13日已到一年质保期,翔富公司应支付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即107540.24元;2.第二批共6套装修工程,至2021年1月13日,已到一年质保期,翔富公司应支付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即13316.76元;3.第三批共11套装修工程,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翔富公司应支付第三笔工程进度款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即275582.69元;4.第三批工程翔富公司应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第四笔进度款即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5%即51966.05元(含增加项目6035.6元);5.第三批工程翔富公司应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应付的一年保修质保金金额27558.27元(即第五笔款项中的3%部分)。除了对于第3部分款项275582.69元无异议外,翔富公司均提出尽管验收合格,但保修期间因世联公司未完成缺陷整改工作,且导致其另寻第三方整改返修,故不应支付。 对于275582.69元未付款项,合同约定“该批次的工程进度达到90%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订单工程总价的30%”,该第三批工程于2020年9月24日验收合格,该笔款项应于2020年9月29日付清,翔富公司未付,世联公司有权要求其自2020年9月30日起开始支付逾期违约金。翔富公司抗辩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但合同约定若世联公司逾期完工也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且以工程总金额为基数),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对等,属于双方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于该违约金标准予以认可。即翔富公司应以27558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向世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于其余的4部分款项,根据合同约定都以“世联公司完成所有已通知的缺陷整改工作”为前提,翔富公司以此约定及返修事实作出抗辩并提起反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翔富公司对于世联公司提起反诉,并未超出本诉当事人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另行提起诉讼。翔富公司返修的1栋901房、1栋1103房、1栋605房是属于由世联公司装修恒**名苑小区62套户型中第一批的房源,1栋302房、1栋1603房、1栋1201房、1栋905房、1栋1005房、2栋803房、5栋1003房、1栋1305房是上述62套户型中第三批的房源,并无第二批由世联公司装修的房屋,故上述世联公司主张的第二批一年质保金13316.76元翔富公司应当支付,此外,世联公司主张的该笔款项逾期违约金以1331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返修事实及金额的认定问题。首先,“恒**名苑装修施工对接事宜”微信群中提及了部分房源在保修期间出现了问题,确实对于业主收楼造成影响,世联公司现场对接人***派人处理了一部分,但并未处理完毕。世联公司主张涉案装修房屋已验收合格,故对于翔富公司主张的返修费用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装修验收合格并未免除其保修责任,对于世联公司该方面抗辩不予采纳。其次,翔富公司在找寻第三方对房源进行整改前于2021年7月7日向世联公司发出过告知函说明相关问题,已履行告知义务,世联公司并未有相关回应。再者,翔富公司提交的返修相关证据中有显示质量问题现场图片、返修施工期间的图片及工程结算表、工程价汇总结算表、施工现场签证单等,加之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返修的事实存在,本院对翔富公司为避免影响业主收楼及损失扩大,另寻第三方返修的做法予以认可。翔富公司返修的11套房屋(不包括1栋404房)合计支出费用307820.5元,包括在其支付给案外人悦安兴经营部353193.52元的款项中(悦安兴经营部也开具了相应发票)。对于该返修费用,世联公司应当向翔富公司进行支付。 翔富公司实施该返修行为后,该11套房屋的保修责任无需再由世联公司承担,同时世联公司主张的其余3部分款项(107540.24元、51966.05元、27558.27元)支付条件亦成就,翔富公司应当支付。对于该3部分款项,因世联公司未妥善履行其保修责任,故其主张逾期违约金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世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事宜,由于并非必要支出,翔富公司与世联公司的装修合同对此未有约定,恒**公司作出的付款协议约定亦有前提条件(逾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世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满足该前提,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翔富公司应向世联公司支付的装修款总额为475964.01元(275582.69元+13316.76元+107540.24元+51966.05元+27558.27元),世联公司仅主张475963.99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此外,翔富公司尚需支付275582.69元、13316.7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恒**公司签署付款协议约定自愿加入翔富公司的债务承担,应对翔富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关于恒**公司委托世联公司装修样板房的余款7104.01元,于2019年12月11日两年质保期满,恒**公司并未付款,以近两年后2021年11月15日的返修事宜主张样板房存在质量问题(该样板房情况与上述11套房屋返修情况均不同,首先房屋装修性质不同,其次上述11套房屋返修时均未届2年质保期),本院不予采信,故世联公司有权要求恒**公司支付该款项。世联公司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2日起算于法有据,但主张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此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对于世联公司、翔富公司的各自本诉、反诉请求理据充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之处,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装修工程款475963.9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7558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331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样板房装修工程款7104.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104.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深圳世联松塔装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返修费用307820.5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翔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诉讼保全费3292元,合计12602元(已由原告世联公司预交),由原告世联公司负担602元,被告翔富公司、恒**公司负担12000元,并直接向原告世联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计3304元(反诉原告翔富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翔富公司负担424元,反诉被告世联公司负担2880元,并直接向反诉原告翔富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