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91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金水苑。
法定代表人:吴圆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戴伟,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缪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刘明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刘振须,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缪建、***、刘明强、刘振须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明强的起诉,后邮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明强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艳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辛俊雅
书 记 员 朱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