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栟茶镇金水苑。
法定代表人:吴园园。
原告***与被告南通宇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预缴案件诉讼费,请求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颖慧
书 记 员 徐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