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28068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55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B1-25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科,经理。

原告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探得公司)与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能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4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探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能机电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探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能机电公司向思探得公司支付合同款77,960元;2.方能机电公司向思探得公司支付违约金34,040元;3.方能机电公司支付思探得公司律师费623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方能机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716日,思探得公司与方能机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方能机电公司向思探得公司购买46PTC电陶加湿器和46台湿度传感器,合同总价款为170,200元;结算及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预付20%,货到现场30天内付75%,质保金5%一年内付清;交(提)货地点为:北京市东四环北路东山墅项目现场。并约定违约责任为:如有违约,违约方须按日以合同总价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总数不超过总价款的20%),且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追究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思探得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方能机电公司却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就没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经思探得公司多次主张要求方能机电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但方能机电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无故推脱。故诉至法院。

方能机电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思探得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1份;2.发货单2张、送货单2张;3.律师费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4.付款单据3张。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举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716日,方能机电公司(时名北京方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思探得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方能机电公司向思探得公司购买PTC电陶瓷加湿器46台和湿度传感器46台;合同总价170,200元;交(提)货地点为北京市东四环北路东山墅;合同签订时预付20%34,040元),货到现场30天内付75%127,650元),质保金5%8510元)一年内付清;如有违约,违约方须按日以合同总价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总数不超过总价款的20%),且违约方须赔偿对方因追究其违约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和律师费等)。

2016728-30日,思探得公司分2批向方能机电公司发货。

方能机电公司付款情况:2016725日付款34,040元,20161220日付款28,200元,20171222日付款30,000元。

思探得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于201935日支出律师费6237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思探得公司依据《购销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后,方能机电公司没有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思探得公司要求方能机电公司支付剩余价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方能机电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960元;

二、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040元;

三、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思探得加湿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62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4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君
人 民 陪 审 员   祖砚铭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艳

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