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250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西街100号-5。
法定代表人:武其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5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套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四方安装北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简称方能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被告方能机电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诉争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西十筒仓,应由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四方安装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4569.1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了被告“西十筒仓空调系统施工项目”,合同内价款为35万元,增加工程量另计。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大量工程量,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施工。经原告核算,被告增加的工程量价款314569.1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9万元,剩余工程款始终未付,为维护原告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能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西十筒仓,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方能机电公司(发包人)与四方安装北分公司(承办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西十筒仓空调系统施工项目,承包范围筒仓料仓区域设备安装等。承包作业内容:筒仓料仓内空调系统、排风系统、排烟系统、送风及补风通风管道安装,水管道及设备安装等。实际施工内容即西十筒仓中央空调系统及空调管道的安装改造。合同约定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内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查明的事实,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以承包作业的内容来看,中央空调系统的铺设和改造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其中一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方能机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