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975号
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882(古北口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朝阳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3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