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975号 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古御路外街11号镇政府办公楼212室-1882(古北口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朝阳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7层F701-34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昊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芃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