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7672-7673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368(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传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