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188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老围河边工业区1号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7684Y。
法定代表人:李善军。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对被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