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5625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路190号之一2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老围河边工业区1号厂房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老围河边工业区1号厂房5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圳星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圳星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星集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圳星公司、深圳圳星公司、圳星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圳星公司向原告退还装修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3067元;2.判令广州圳星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100元;3.判令深圳圳星公司、圳星集团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7日,原告与广州圳星公司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广州圳星公司对原告位于番禺区大石街新月明珠花园8座902室进行装修施工,工期从2022年3月21日起算共90天,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211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分五次向深圳圳星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工程款合计160880元。但因广州圳星公司单方面原因停止施工,现装修工程已完全停工,被告构成根本违约。2022年6月29日,广州圳星公司及其股东圳星集团公司联合向原告出具《项目结算确认书》确认需向原告退款43067元。原告认为,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广州圳星公司单方面停工违约导致原告装修工程无法进行,广州圳星公司应按工程结算书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另,广州圳星公司的股东系深圳圳星公司和***,***也是广州圳星公司、深圳圳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支付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是向广州圳星公司的股东即深圳圳星公司)支付。三公司均被***实际控制,四被告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的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广州圳星公司、深圳圳星公司、圳星集团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广州圳星公司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深圳圳星公司和***。深圳圳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圳星集团公司和***。圳星集团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凤。 2022年2月17日,**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广州圳星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州圳星公司对**位于番禺区大石街新月明珠花园8座902室进行装修施工,工期为90个工作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211000元按工程进度分5次支付。工程施工后,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合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同意后办理工程已施工项目和已生产定制主材的清点、结算手续,结算款项的支付时间、方式由甲乙双方订立终止合同协议予以约定;除了以上按实结算外需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的10%赔偿对方违约金。 同日,**向深圳圳星公司支付42200元,并由广州圳星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2022年3月16日,**向深圳圳星公司支付63300元,并由广州圳星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2022年5月17日,**向深圳圳星公司支付63300元,并由广州圳星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主张因广州圳星公司停止施工构成违约,故广州圳星公司和圳星集团公司出具《整装包结算书》承诺退款43067元。**为此提交了《整装包结算书》予以佐证。《整装包结算书》包含了智享空间整装包报价汇总表和附件1个性化施工项目清单和附件2个性化主材定额库,其中智享空间整装包报价汇总表列明了各装修项目的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其他具体费用,以上各项总计后合同总价为144521.75元,签约优惠折扣0.87后为125733.92元。汇总表下方有**、首席设计师、设计主管三人签名,并加盖广州圳星公司和圳星集团公司的公章。此外,汇总表下方有手写“已交付16.88万,应退还43067元”字样,在该字样处另行加盖广州圳星公司公章。 ****,在装修工程不能继续时,其到圳星集团公司处沟通退款事宜,“应退还43067元”字样是被告公司人员在《整装包结算书》上书写,广州圳星公司和圳星集团公司也加盖公章确认。***既是广州圳星公司和深圳圳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两公司的股东,更是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被告财产混同、人员混同,因此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与广州圳星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将涉讼装饰装修工程交予广州圳星公司施工,并实际支付168800元工程款。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为125733.91元。再结合汇总表上的“已交付16.88万,应退还43067元”字样上有广州圳星公司的公章,广州圳星公司至今未到庭抗辩亦未就退款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主张广州圳星公司退回其多付的工程款4306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现提交的证据仅能看出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价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能显示过错归责问题,**主张按合同总价的10%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但考虑到未及时退还款项确实会造成**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以21100元为限,对**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作出约定,且上述费用并非**解决本案纠纷的必要性支出,故对**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圳星公司、圳星集团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深圳圳星公司作为广州圳星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其已将收取的款项支付至广州圳星公司,故其应在收取款项范围内对未退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圳星集团公司在《整装包结算书》上加盖公章确认工程结算款及应退还款项,构成债务加入,应对广州圳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故对**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圳星公司、深圳圳星公司、圳星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回工程款43067元及支付利息(以4306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以21100元为限); 二、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书 因债权人**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广州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圳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