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1912号之一
原告:**旻,女,1995年11月11日出生,白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蔓,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水斗老围河边工业区1号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6768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圳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红花园社区南新路3229号鸿洲新都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PB1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旻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旻撤回起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125.3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671.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