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1327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永春街三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WBK83。
法定代表人:麦岳峰。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甄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冰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麦岳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双倍退还原告装修定金3400元及因被告违约致使其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工日延期给原告造成的租房损失2400元,金额合计5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今年3月购买了传麒山5栋308房屋(所有权人张枭),原计划3月下旬进行装修。3月19日被告的营销人员王树文(王萌(女))约谈装修事宜。3月20日(周三)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签订前,被告的设计师陈俊贵和营销人员王树文与原告共同选择的装修吉日即开工日是3月26日(通过手机黄历选定,因此合同也约定开工日26日)。第二天即21日去物业报备(三个工作日完成,26日正好开工日)。可是原告要求被告一起去报备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从22日推到23日、25日最后到26日(周二)才去报备,从而错过了所选的开工吉日,只能选择4月21日及以后。因此,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后期装修开工时间晚了近1个月。签订装修合同前原告发现有许多条款跟被告说的不一致。如质保期说是二年,合同写的是三个月;被告法人代表麦岳峰说的外运垃圾费由被告承担合同上却仍写着由原告承担等。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经办人王树文(电话137××××3505)重新修改打印,过了一会告诉我说改完了。因修改后的最后页缺少了转款账户一项,原告便将原来的最后页转账账户页拍了下来。同时要求被告法人代表在新的合同最后页也补签了转账账户内容。签订完合同交完定金1700元回到家后才发现里面内容没有改。第二天便跟被告法人代表麦岳峰说退回定金,当时被告代表人答应说让我第二天带上合同和收据去被告处,可是第二天又告诉我有事,从此便开始一直推托,定金迟迟不给退。22日答应的修改后的合同报价单到26日也没有给我。被告提供的报价单里多处虚报处理面积,因原告不知道具体装修的烫防水应处理的面积,通过朋友看报价单发现被告虚列。如:厨房地面加墙面面积才26.58平方米,烫防水面积却为32.1平方米;阳台防水也有此现象。材料搬运费也存在虚报情况。因此,鉴于被告在工程装修上以其说的为准,出问题以合同为准;对原告发现有问题的合同说改不改,被告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合同欺诈行为,恳请法院判令撤销合同,并予以严惩。同时除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3400外,赔偿因错过开工吉日造成延期完工致使租房相应延期一个月房租款24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我方不存在违约,违约的是原告。我方与原告是在正常的情况下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原告单方面终止了合同,同时也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是原告违约在先,我方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原因有以下三点:1、我们装修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开工日期是3月26日,但由于我们同原告一起到物业公司申报各种装修手续就要三个工作日,而且开工仪式并没有和开工的时间有冲突。原告开工仪式并不一定要装修公司参与,原告也没有指定要求装修公司协助参与。本已与原告协定好去物业申报,我方按照约定提交了装修申报的所有资料(包括施工的平面图、拆墙图、水电图等),并缴纳装修押金1000元,等缴纳完毕后,第二天原告就打电话通知我司去物业公司退押金,电话内容如下“我不找你们装修啊,你们去退押金吧!”。首先是原告单方面无理由违约在先,我方实属无奈,其次原告也没有按照预约定的合同期限支付装修申报后的首期款(正常程序应是去物业申报装修手续后,支付首期合同款)。2、我方也不存在欺诈行为,装修合同是原告在详细阅读之后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的所有内容原告是完全了解并知道所有细节的。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缴纳了定金1700元。收到原告的定金后,我方便安排设计师规划出平面图和3D效果图,这是有偿服务的。在没有收到原告定金的情况下,我司是不会出各种装修图(是指效果图,拆墙图,水电图等)的。并且在我司与原告接触多次之后,先后去了原告房子量房,在此期间,每次原告出行也是安排了专车接送还多次请他吃饭,还自费在外面租车给原告返回原地等各项服务,包括设计师收到原告定金后做的平面图和3d效果图的费用远远大于原告支付的1700元定金费用,所以原告单方面无理由违约,所有责任由原告负责。我司拒绝退还定金,原告说我方存在欺诈的行为是不存在的。3、我司的报价是根据施工的地点,施工的难度和选用材料的级别,按照市场定价确定的,在签订合同前,原告应仔细阅读,如有疑问应当面提出,本案是在双方确认定价合理之后才签订合同,所以我司并不存在过错。因此鉴于原告与我司签订合同后单方面解除合同,所有的责任应由原告负责,我方拒绝退还定金并保存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恳请法院判定我方无需承担合同任何的责任,也无需支付原告任何的赔偿,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3月20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甄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光明传麒山5栋308房屋;2、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3、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竣工日期2019年6月25日;4、工程预造价为39000元。
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装修定金人民币1700元。
原告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多个条款与被告口头承诺不一致,在合同中虚报装修面积,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日期开工,已经构成违约,且存在合同欺诈行为;被告主张其已经按照约定到物业管理处缴纳了装修押金并办理了备案,按照原告的要求完成了装修设计并出了装修效果图,是原告突然通知不需要被告为其装修,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装修定金并赔偿原告租房损失2400元,即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甄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直到2019年3月28日仍在对涉案装修合同的履行细节进行沟通且并未达成共识。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通知被告不用再装修,并要求被告去物业管理处取回装修押金,应视为原告单方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综上,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予确认,原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丽君
书记员 谢晓帅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