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博展示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20642号
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四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军,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多媒体设备并负责安装,原告依约履行完毕义务,被告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结清全部款项,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750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7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基础为《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详细的规定了工程名称,施工期限,施工管理,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方式方法,结算计价原则等,并且合同附件有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施工进度表、施工管理安全协议等(原告没有提交合同附件给法院),从合同可以明确的得知,双方的纠纷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该工程也是石榴馆工程之不可割的专业工程。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中约定的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因此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原告的合同义务为向被告提供馆内展项多媒体相关设备、并负责弱电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等工作,原告的主义务为提供多媒体设备,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虽《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深圳市,合同签订地址不详,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