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20642号
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四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军,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多媒体设备并负责安装,原告依约履行完毕义务,被告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结清全部款项,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750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7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基础为《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该合同书详细的规定了工程名称,施工期限,施工管理,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方式方法,结算计价原则等,并且合同附件有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施工进度表、施工管理安全协议等(原告没有提交合同附件给法院),从合同可以明确的得知,双方的纠纷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该工程也是石榴馆工程之不可割的专业工程。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中约定的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因此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原告的合同义务为向被告提供馆内展项多媒体相关设备、并负责弱电综合布线、设备安装等工作,原告的主义务为提供多媒体设备,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虽《淮北市××山区石榴馆多媒体展项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深圳市,合同签订地址不详,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薇
人民陪审员唐琪
人民陪审员苏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