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20638号
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广世纪博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楼日月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0942068R。
法定代表人:张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村路**综合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421X9。
法定代表人:张四虎。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558303.0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61911.8元(计至2018年1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淮北市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展项多媒体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淮北市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内部展项目提供多媒体设备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943000元;如被告延迟支付应付款项,每迟延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但总金额不超合同总价款的30%。
原告于2014年7月履行完毕该合同项下全部工程设备的供应和安装义务,被告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即2016年8月结清全部款项,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8303.04元。其中461153.04元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质保金97150元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包括:《淮北市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展项多媒体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项目完工演示及施工照片、多媒体演示视频(光盘)、《技术服务反馈单》、《授权委托书》、客户培训记录表、淮北濉溪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改扩建的新闻网页。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递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基本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除竣工时间外)的内容予以确认。
另查明,《淮北市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展项多媒体设备供应、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4月22日,竣工日期2014年5月22日;付款计划为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91450元;硬件设备进场前的5个工作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91450元;原告提供的主要设备到场签收后,被告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582900元;原告提供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在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291450元;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毕且原告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交档验收后1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1845850元;尾款97150元待保修期满后据实结清。保修期为两周年。
原告虽未提供竣工验收的直接证据,但客户培训记录表、淮北濉溪双堆集歼灭战纪念馆改扩建的新闻网页可间接证明涉案项目至少于2015年3月6日已竣工验收合格,并预计于4月份向社会免费开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多媒体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涉案项目已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关于货款的支付情况,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到庭,原告关于被告拖欠货款情况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滞纳金,其中461153.04元从2015年3月7日开始计算;质保金97150元从2017年3月7日开始计算。计至2018年1月1日,滞纳金为504594元(461153.04元*0.001*1031+97150*0.001*30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8303.04元;
二、被告深圳市雅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504594元;
三、驳回原告中广文创(北京)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16元,由被告负担14366元。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14366元。
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人民陪审员 苏 祥 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