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2981号
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08XG6E。
法定代表人:田维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市民生集团,统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H7LTP8N。
法定代表人:杨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720元,资金占用费暂计51266.4元(附资金占用费计算明细);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请求暂计350986.4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2元,由原告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 娜
书 记 员 樊云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