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204号
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青龙路55号附119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O8XG6E。
法定代表人:田维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维利,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市民生集团办公大楼4楼南侧416(区府北路原市公安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H7LTP8N。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银行存款252331.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童然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银行存款252331.0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782元,申请人贵州世纪兴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伯苹